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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收取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的公示

各市商务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19号文件做好外贸稳定增长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23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商务部停止收取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我省将按照规定,在为出口企业办理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时不再收取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特此公示。

山东省商务厅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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